吴江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9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民初1474号
原告***。
被告**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盛泽镇坛丘轻纺市场。
法定代表人钮成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娴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钱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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