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严正华,苏州市**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钮成良,系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盛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57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元,由被告**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593元,执行费为1124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大额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5)**盛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王进前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