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625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出生,住苏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被告:**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坛丘轻纺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市同里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同里镇迎燕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68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同里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城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