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625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出生,住苏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被告:**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坛丘轻纺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市同里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同里镇迎燕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68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同里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城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