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城民东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百事通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5民初66号
原告: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琪晨,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城民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彦权,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政,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百事通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利,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跃,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天洋公司)与被告蒲城民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民东公司)、陕西百事通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百事通公司)、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通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赵琪晨,被告民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政,被告百事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亚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被告通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陕西省蒲城县境内独家开发利用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期限自2005年11月16日计算);2.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在蒲城县境内铺设天然气管道以及向蒲城县用户销售天然气等开发利用天然气的侵权行为,并拆除已经建设的蒲城县陈庄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下天然气管网及附属全部设施设备;3.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对外宣称其旗下公司取得了蒲城县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侵权行为,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4.判令被告三立即停止对外宣称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渭南市蒲城县罕井镇的城镇燃气业务的侵权行为,并在其官方网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5.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1万元;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11月16日,原告的母公司四川中天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四川中天洋)与蒲城县人民政府签订《蒲城县城市管道天然气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取得在蒲城县境内独家开发利用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并依约成立全资子公司即原告中天洋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蒲城县境内的天然气项目建设,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渭南市蒲城县。被告民东公司为渭南民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渭南民东)的全资子公司,被告百事通公司持有渭南民东80%的股权,是渭南民东的控股股东,被告百事通公司同时持有被告通源公司72.83%股份。三被告具有股权关联和控制关系。2017年,被告民东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蒲城县陈庄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敷设地下管网,并利用CNG向蒲城县境内用户供应天然气。被告百事通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载明“蒲城民东系百事通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成立于2015年9月,主要从事渭南市蒲城县罕井镇的城镇燃气业务及CNG加气站的运营”。被告通源公司在其官网上明确载明“陕通股份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目前已拥有八家全资、控股及参股燃气子公司,已取得了陕西渭南、富平、蒲城、大荔、广西桂林及横县等区域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被告民东公司在未取得蒲城县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违法实施开发利用天然气的侵权行为。被告百事通公司、通源公司明知前述情况,却仍然对外虚假宣传,三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依法获取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受到了侵害。
民东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并非适格的原告,无权提起本诉;2、被答辩人诉请确认其在蒲城县境内独家开发利用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3、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其根本没有依法取得涉案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诉答辩人侵权更是毫无事实依据,诉请应当驳回;4、被答辩人所诉于法无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蒲城县境内独家开发利用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对协议之外的答辩人没有约束力;答辩人正常合法经营和施工建设是依法经审批许可的合法行为,并非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5、答辩人合法取得涉案区域内天然气的经营权,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不存在故意侵犯被答辩人经营权的情形;6、被答辩人所诉本质是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区域范围争议,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划定区域与原城市规划区的行政区划之争,是由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政府授权形成的,其本质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行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7、被答辩人所诉赔偿损失及拆除的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8、被答辩人仅以一纸协议企图独占资源,却不投资,不建设,严重违约,阻碍了当地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严重损害了当地公共利益,而答辩人彼时依法合规取得了与被答辩人毫无冲突区域的天然气经营权,促进了相关市场的充分竞争,不仅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了当地的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符合现行政策经济环境。
百事通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其在陕西省蒲城县境内独家开发利用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期限自2005年11月16日起算)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予以驳回;2.被答辩人不具有蒲城县燃气特许经营权;3.无论被答辩人是否拥有蒲城县燃气特许经营权,答辩人均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侵权。
通源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其在陕西省蒲城县境内独家开发利用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期限自2005年11月16日起算)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予以驳回;2.被答辩人不具有蒲城县燃气特许经营权;3.无论被答辩人是否拥有蒲城县燃气特许经营权,答辩人均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中天洋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三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渭南民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告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三被告之间的关联关系,实际应为共同侵权。第二组,5.《蒲城县城市管道天然气项目投资建设协议》;6.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档案;7.原告向蒲城县政府支付天然气特许经营转让费的凭证;8.蒲城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9.蒲城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关于蒲城县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初步设计评审意见的批复》;10.燃气经营许可证。证明原告完全履行了特许经营协议,合法取得蒲城县域30年天然气独家特许经营权,且天然气管道、气站等均具备合法完善的审批手续。第三组,11.《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渭南民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卤阳湖—白水天然气输气管线项目核准的批复》(渭发改发〔2014〕×号);12.卤阳湖、白水县、蒲城县地里位置关系图;13.《蒲城民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卤阳湖至白水输气管线项目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函》;14.(2018)蒲证民字第×号公证书;15.2018年5月23日在祥安小区拍摄的民东公司安装天然气管道的照片、录音、视频;16.蒲城民东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取祥安小区某某住户天然气安装材料费的收款收据;17.2018年8月蒲城民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东城大道、中兴街、慧原路、丰原路、五陵路、中兴街到慧原路口铺设PE管道的照片及施工队录音、示意图;18.蒲城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公布的蒲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职能。证明,被告民东公司明知其母公司获批的仅是穿过蒲城县的天然气管道的修建批复,但却仍在蒲城县境内敷设管网,实施了侵犯原告独家特许经营权的侵权行为。第四组,19.(2018)成华民证字第×号公证书;20.(2018)成华民证字第×号公证书;21.(2018)成华民证字第×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百事通公司、通源公司实施了侵犯原告独家特许经营权的侵权行为。第五组,22.关于蒲城县陈庄工业园用户用气导致我司利益受损的情况说明。证明因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对证据12、证据15、证据16、证据17、证据22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7、证据12、证据15、证据16、证据17、证据22的合法性不认可。对原告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被告民东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1.《蒲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然气项目投资协议书》;2.渭发改发〔2014〕×号《关于渭南民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卤阳湖-白水天然气输气管线项目核准的批复》;3.渭发改审批〔2016〕×号《关于卤阳湖-白水天然气输气管线项目核准延期的批复》;4.渭安监函〔2014〕×号《关于渭民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罗敷-大荔、卤阳湖-白水输气管道项目安全预评报告申请备案的批复》;5.渭环批复〔2014〕×号《关于卤阳湖-白水县天然气输气管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6.渭发改发〔2014〕×号蒲城城南新区压缩天然气站项目核准的批复;7.蒲经发发〔2014〕×号转发渭南市发改委蒲城城南新区压缩天然气站项目核准的批复的通知;8.渭规选字第域〔201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9.蒲规建字〔2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编号6105262018050210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1.竣工验收证书;12.陕西省建设工程(燃气热力)质量监督报告;13.渭安监函〔2017〕67号《关于渭南市民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罗敷-大荔、卤阳湖-白水输气管道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14.渭危化项目备字〔2017〕×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15.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证明1.答辩人在涉案区域投资建设和经营是经依法审批许可并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办理了立项、安监、环评、天然气经营许可、选址意见、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过省市县各级的审批许可,才开展施工建设和经营活动,已依法取得了天然气投资建设经营权,完全是合法的建设投资行为,并无任何侵权行为,且其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涉案区域的燃气管网建设系答辩人依法完成的投资建设,被答辩人并未参与任何投资建设,根本不可能获得该区域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3.答辩人投资建设的范围仅限于蒲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且该区域并非蒲城县城市区域范围,答辩人在开发区的任何经营行为均与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组,16.陕政函〔20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蒲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17.渭编发〔2015〕×号《渭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蒲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证明1.蒲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权审批授权答辩人对涉案区域的天然气进行投资建设经营,答辩人合法取得涉案区域内天然气的经营权,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非侵权行为更无任何故意侵犯被答辩人经营权的意思;2.被答辩人所诉本质是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区域范围争议,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划定区域与原城市规划区的行政区划之争,是由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政府授权形成的,其本质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行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三组,18.《中石油渭南煤层气公司临时供气协议》;19.《中石油渭南煤层气公司煤层气购销合同》;20.《中石油渭南煤层气公司煤层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1.渭南民东公司与蒲城中天洋公司签订的天然气管道运输协议;22.蒲城县人民政府网站《我县管道供气通气点火仪式举行》报道截图。证明1.蒲城民东公司在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管道天然气供应业务,既得到上游气源单位认可,也获得了蒲城县人民政府的同意,受益的是蒲城县广大人民群众及工商业用户,蒲城中天洋公司至今没有独立接通管道天然气,必须通过蒲城民东公司供应的天然气向其用户供气;2.原蒲城中天洋公司采用槽车拉气供应天然气方式,气价较高,其利润空间丰厚。自从蒲城民东公司接入管道天然气后,工业和生活用气由3.2元/方降为2.27元/方,商业用气由3.66元/方降为2.08元/方,蒲城中天洋公司的盈利空间大幅度被压缩,这才是蒲城中天洋公司提起本次诉讼,企图将蒲城民东公司排挤出处蒲城县天然气市场的根本目的;3.被告依法进行该县的市政基础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行为不仅不会给任何人造成损害,而且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有利于当地社会公共利益,这样增加公共福利的基建行为显然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原告诉讼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以及道义情理的依据。证据23.答复意见书。证明1.原告起诉确认特许经营权与被告无关,不在民事受案范围,如果审理将对案外人蒲城县人民政府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影响,应当驳回起诉;2.原告始终未涉及园区的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十多年均未主张过,更未投资建设,按约定早应终止合同,无权起诉;3.被告一与园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该区的天然气投资建设经营权,如若建设施工和经营,获得了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件,完全合法,并不存在侵权的任何事由;4.原告对于园区的答复意见认可无异议,未复申,其起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均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原告对证据证据1-22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23,辩称不知道这份文件的存在,也不知晓这份文件的全部内容。
被告通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蒲城民东公司和蒲城县罕井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书;2.渭发改发〔2014〕×号蒲城城南新区压缩天然气站项目核准的批复。证明网站公布的内容是投资协议内体现的,批复文件也同意其运营。
原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1月16日,原告的母公司四川中天洋与蒲城县人民政府签订《蒲城县城市管道天然气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授予蒲城县境内独家开发利用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四川中天洋向蒲城县人民政府付给特许经营权转让费40万元,四川中天洋分两期全额筹资建设蒲城县天然气工程项目,总投资约5000万元,力争2006年年底前通气。双方还约定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注册“蒲城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六个月内开工建设,否则有权终止协议。原告中天洋公司于2006年3月9日成立,在蒲城县城区进行天然气项目建设,并于2018年5月31日取得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渭南市蒲城县。被告民东公司为渭南民东的全资子公司,被告百事通公司持有渭南民东80%的股权,被告百事通公司持有被告通源公司72.83%股份。2014年6月3日,渭南民东取得渭发改发〔2014〕180号《蒲城城南新区压缩天然气站项目核准的批复》。2014年12月18日取得渭发改发〔2014〕×号《关于渭南民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卤阳湖-白水天然气输气管线项目核准的批复》,于2018年8月28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2月28日,被告民东公司与蒲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蒲城天然气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在蒲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区管辖区域西区范围原蒲城工业园从事天然气项目投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及经营管理。被告百事通公司在其官网上载明“百事通企业投资集团2001年投资设立的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启动新三板上市工作,于12月完成股份制改造,2016年8月24日正式挂牌“新三板”(公司简称陕通股份,证券代码838687)。陕通股份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目前已拥有八家全资、控股及参股燃气子公司,已取得了陕西渭南、富平、蒲城、大荔、广西桂林及横县等区域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逐步形成了集天然气加工、输配及终端销售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今年来企业综合实力得到显著增强。”被告通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载明“蒲城民东系百事通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成立于2015年9月,主要从事渭南市蒲城县罕井镇的城镇燃气业务及CNG加气站的运营,目前处于建设初期,于2015年12月取得项目批复,未开展任何业务,未产生任何收入”。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中天洋公司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在蒲城县境内独家开发利用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其所依据的蒲城县人民政府与四川中天洋所签订的《蒲城县城市管道天然气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不足以证明其依法获得了特许经营权,故其请求确认其在蒲城县境内独家开发利用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且被告民东公司在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区域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行为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其在协议区域范围内实施经营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且原告诉称的损失是预期损失,并无实际损失发生,故原告关于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百事通公司及通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的相关内容是依据相关协议内容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故原告要求其赔礼道歉并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60元,由原告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晏 海
审判员 徐新卫
审判员 李 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