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7财保62号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城北支行(账号:70×××37)、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泾河工业园支行(账号:71×××26)中的银行存款共计65957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城北支行(账号:70×××37)、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泾河工业园支行(账号:71×××26)中的银行存款共计659577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818元,由**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凡
法官助理 索佳乐
书 记 员 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