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1315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现住西安市高陵区,居民。
被告:陕西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泾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10125617A。
法定代表人:高岐。
被告: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林路12号1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423005。
法定代表人:刘强。
原告***诉被告陕西蓝光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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