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624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其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文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洁,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2021年5月30日,被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11月23日本诉原告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21年11月22日,反诉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反诉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901元,减半后由本诉原告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45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后由反诉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27元。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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