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7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金超,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调艳,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娟,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瑞鹏,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跃,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臧 振 华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郑 蓉
书 记 员 华 罗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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