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25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农技站商住楼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3964034T。
法定代表人:叶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9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81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50,000元、迟延履行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渝0116民初13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5、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7月26日,执行兑现金额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25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璐
审 判 员 倪晓晶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 明
书 记 员 曹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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