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22执保18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9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代理人:萧棒容,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东源,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8年11月28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重庆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农技站商住楼2-4-1号。
法定代表人:程俊松,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3964034T。
申请人***与被告***、重庆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2执保18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立案庭于2021年8月16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委托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黔江区×××(产权证号:××××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止);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黔江区×××(不动产权证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止);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黔江区×××(不动产权证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止);2021年8月24日委托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不动产权证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二年(2021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止)。
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