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222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某某,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农技站商住楼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3964034T。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预交15400元,其多缴纳的部分14250元,退还给***。
 
 
审  判  员   刘  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徐  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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