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程时代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方程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淄博昊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6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方程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邢家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62842860。

法定代表人:宋振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昊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9685444Q。

法定代表人:许允财,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方程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昊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做出(2019)鲁032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淄博昊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山东方程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保证责任份额1328720.9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淄博昊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6412.49元。因被执行人淄博昊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方程时代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1345133.40元,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45133.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5851.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淄博昊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3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鑫路名下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亦未发现有足额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

3、2020年8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淄博昊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允财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60个月。

2020年8月4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经本次强制执行,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伊护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宗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