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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方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321执异13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方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
法定代表人:黄秀芹,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法定代表人:崔明君,董事长。
第三人:崔明君,男,汉族,现住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淄博方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方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崔明君为被执行人,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系崔明君个人独资企业,且被执行人无法清偿涉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崔明君为本案被执行人。
崔明君应在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淄博方程建材有限公司清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32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伟
审判员  杨慧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