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与北京中洋美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6民初980号
原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副所长,住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12楼309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凭,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洋美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满族,北京中洋美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国内贸易研究院)与被告北京中洋美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洋美伊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
国内贸易研究院诉称,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4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中洋美伊御民园年20万只羊屠宰加工项目工程设计,设计费为70万元。合同第8条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3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7万元作为定金,定金抵作设计费。原告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屠宰车间及冷库基础图、钢结构图后3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21万元。施工图全部完成后,原告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三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385000元整。留5%设计费尾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合同签订日期后两年内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合同签订日期满后两年后的三日内,被告支付设计费的尾款。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3月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但至今只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人民币28万元整。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均未支付。另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的,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中洋美伊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收到本案民事传票,因双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双方纠纷应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其公司实际经营地亦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洋美伊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已经超过提交答辩状期间的期限,本院对于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第十一条规定,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本院认定案件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