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鹤壁赛德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淇民初字第1780号
原告鹤壁赛德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淇县鹤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留住,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住所地,北京市右安门外大街99号华商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方军,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赛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为285.5万元,该案件应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