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优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湖南优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2民初2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优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湖南优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涟源市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平台项目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故本案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或长沙仲裁委员会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其与湖南优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涟源市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平台项目合作协议书》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服务报酬及迟延付款滞纳金,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涟源市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平台项目合作协议书》中涉及的工程地点为湖南省涟源市,该处可确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湖南优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在《涟源市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平台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由仲裁机构管辖,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或长沙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案涉《涟源市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平台项目合作协议书》虽约定了“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当事人在该协议中并未对仲裁机构作出明确约定,亦无证据显示双方对此已达成补充协议,故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综上,上诉人湖南优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