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03民初212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4月22日,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计566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宜奋
法官助理 潘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