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执恢72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 民初字第04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 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 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 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至今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 产。 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 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 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 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20458.5元及利息和迟延 利息,未受偿2820458.5元及利息和迟延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 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 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骞 审判员  王飞 审判员  张哲
书记员  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