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3执62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陈嫦珍、许明景、许俏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陈嫦珍、许明景、许俏丹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5亿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本案原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9)浙07执706号,因被执行人陈嫦珍、许明景、许俏丹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案件尚在审理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浙07执70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5月26日,以(2020)浙07执恢55号恢复该案执行,并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浙07执恢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7)浙07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现查明,本案抵押财产均被东阳市公安局查封,且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十一条,明确本案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由查封、冻结、扣押机关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上述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783执62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厉 磊 审 判 员  葛怀君 审 判 员  蒋秋成
代书记员  卢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