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3580号
原告:陕西天和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西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登科,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伦,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丁宁,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超,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冰琳,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昌,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天和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第三人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019年6月18日其与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条款。原告天和公司在法庭要求其补强证据的情况下提供的《解除协议》中第七条关于纠纷解决的仲裁条款约定明确有效,其仲裁约定排除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因此,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天和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7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爱玲
审判员  汶 辉
审判员  曹英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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