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天和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5568号
原告: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光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则彭,系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和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西昌,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依侬、张倩云,系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天和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6元,原告撤回诉讼请求部分应缴纳的受理费3120元予以退回,下余4155元,减半收取2077.5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文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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