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民初1123号
原告: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中,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交通运输局,地址沈阳市辽中区。
负责人:***,系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行承担362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展 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