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1815号 申请人: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天后宫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浑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216-H1号。 原告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浑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浑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2101041320230000476,责任限额:柒万捌仟元整)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浑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00元,由申请人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牛   雨   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