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浑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1366号 原告: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天后宫路24一1号。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浑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216一H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浑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原告的起诉状,经审查后同意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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