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2民终5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新104国道与义和道交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在坤旺公司挂职期间的工资3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为随时用工,用上诉人身份做储备,被上诉人耽误上诉人一年多的保险钱,导致上诉人现在没有上保险。
坤旺公司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只存在名义上的挂靠关系,没有实际履行劳动或者劳务用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坤旺建筑公司挂职期间的工资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在诉讼中认可其未实际在被告公司工作,亦未从被告处领取过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未实际在被告处工作,故其向被告主张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振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认可其未在被上诉处工作过,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在被上诉人处挂职期间的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