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共青铸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8民初7072号
申请人:天津共青铸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张家房子村东10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6612282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新1**国道与义和道交口西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7060380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共青铸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