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8民初70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共青铸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张家房子村东10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6612282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新1**国道与义和道交口西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7060380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共青铸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津0118民初70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共青铸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