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8民初8756号
原告天津市天通穆勒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洋置地有限公司、北京和兴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间市佳达建材综合经营部、天津市海发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通穆勒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通穆勒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通穆勒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天津市天通穆勒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娜
书记员 张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