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6475号
原告: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保高速南侧(龙祥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吕金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新1**国道与义和道交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