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民终7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南荔源商务大厦B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光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0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众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以中众公司与***双方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瑄
审判员 钟平春
审判员 王小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