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客驿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4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客驿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18号北科大厦1319。
法定代表人:钟智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南荔源商务大厦B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汉,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创客驿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创客驿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