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8民初1152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段**,男,1997年5月1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告: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林社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商务大厦B11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陈家林锦绣香江翡翠绿洲商业街A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段**、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