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691号
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694649。
法定代表人:周永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娟,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金莲,广东正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林社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商务大厦B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38604Q。
法定代表人:陈文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67元,减半收取为8833.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833.5元(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丹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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