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可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华可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德正信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0703民初1849号
原告深圳华可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可可建设公司)与被告常德正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正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可可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德正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华可可建设公司与常德正信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为有效合同。合同订立后,华可可建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对常德正信公司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社区的办公室室内进行设计和装修,工程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竣工结算,常德正信公司应按照双方结算的工程总价支付工程款,已支付的工程款2000000元予以冲减,故对华可可建设公司要求常德正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856536.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德正信公司应承担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常德正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事后亦未说明正当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华可可建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常德正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华可可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常德正信公司与华可可建设公司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及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30日,常德正信公司(甲方)与深圳市华可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深圳市华可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社区的被告常德正信公司办公室室内装修工程的设计和装修施工,装修面积约1800平方米;装修内容为天花、地面、油漆、水电、空调、家具、厨房设备、弱电设备、广告标识、软装等;工程暂定价格为5871170.58元(含税价、不含设计费);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25%,工程进展至合同工程量50%(隔墙完成、强电线路管敷完成及木工基础完成等),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20%,工程进展至合同工程量80%(硬装基础全部完成、空调安装完成、广告标识制作、家具下单制作、厨房设备下单制作等),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30%,工程进展至合同工程量95%(硬装全部完成、空调调试完成、广告标识制作安装、家具、厨房设备安装、软装下单制作等),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10%,合同清单工程工程量全部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12%,剩余3%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为工程验收之日算起一年后甲方无息支付乙方保修金。此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实际结算按工程量按时结算。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北海仲裁院(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深圳市华可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于2019年9月15日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11月13日,双方进行竣工结算,含税工程总价为6856536.36元。常德正信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和30日向深圳市华可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000000元,剩下的工程款4856536.36元(已开具税票3000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深圳市华可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变更为华可可建设公司。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北海仲裁院(长沙)仲裁委员会不存在。
常德正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深圳华可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56536.3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以4856536.3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64元,由常德正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金平 审 判 员  刘 蓉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书 记 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