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62582号
原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警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果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果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