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

***与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蒋桥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81284号
原告*海霞,女,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姚德全,男。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蒋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蒋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金
审判员*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