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

***与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1447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程秀秀,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志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6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4,17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季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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