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1447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程秀秀,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志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6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4,17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季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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