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132号
原告:**,男,194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7178号9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老公房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29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上海***老公房咨询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