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

***与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3650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坦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