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22民初726号
原告: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李凤国,总经理。
被告:**县远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县。
法定代表人:杨帆。
原告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县远航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5元,由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