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民初685号
起诉人: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3MA0XQPFX2C。
2022年5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十地质大队”)诉呼伦贝尔海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拓矿业”)、河北浩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浩越建材”)、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实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第十地质大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海拓矿业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工程款7,752,900元;2.被起诉人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受被起诉人海拓矿业委托,在其矿权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探工作,起诉人依约完成相关义务,被起诉人海拓矿业未依约完全给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系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不动产在抚顺市东洲区,故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