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昭通市兴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昭通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02民初6452号
原告:昭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60079518463J),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徐达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汝红,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600709796181U),住,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黑泥地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姚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应莲,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昭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30元,减半收取6865元,由原告昭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森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