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与河北秦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91民初670号
原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汾河道8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蕊,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秦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工业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与被告河北秦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原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