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与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55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三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制造业基地A区19-1号(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X18346261N。
投资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1号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082143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诉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以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元,保全费192元,合共334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戴天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