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阳江市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意高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704民初70号
原告:阳江市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那霍工业区霍达六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鸿飞,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智文,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意高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1号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1号楼2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阳江市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意高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因被告广东意高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阳江市天成科技有限公司遂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阳江市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阳江市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