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妙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069号之一
原告:上海妙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大公路8139号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1号楼202房(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杨培凯。
原告上海妙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妙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妙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计1,126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126元,由原告上海妙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