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3民初14804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孙青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斌,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钱铁金,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震宇,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银龙,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新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羌蔚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璟华,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仕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余斌、钱铁金、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 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董程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