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3民初14804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孙青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斌,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钱铁金,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震宇,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银龙,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新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羌蔚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璟华,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仕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余斌、钱铁金、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 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董程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