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新阳光有机肥料有限公司

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与长春市新阳光有机肥料有限公司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吉0122行审168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农安县自然资源局农安镇国土资源所科员。
委托代理人马爽,农安县自然资源局农安镇国土资源所科员。
被执行人长春市新阳光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红卫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该局职能现已被划入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新阳光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作出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长春市新阳光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占用农安县农安镇兴隆村、后山村土地建库房和水泥硬化地面。总占地面积29458㎡,其中建筑总占地面积13112㎡,水泥硬化面积15066㎡,沥青硬化面积1189㎡,未硬化面积91㎡。所占地地类中未利用土地29454㎡,基本农田4㎡。该占地位置中2605㎡不符合农安县农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6853㎡符合农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长春市新阳光有机肥料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9458㎡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土地上新建的4㎡库房,恢复土地原状。3、按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4㎡处20元/㎡罚款,计:80元。4、按非法占用的未利用土地面积19454㎡处2元/㎡罚款,计:58908元。罚款共计:58988元。行政处罚决定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对处罚决定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现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划入农安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了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的相应材料,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责令长春市新阳光有机肥料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9458㎡土地。”、第二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土地上新建的4㎡库房,恢复土地原状。”由农安县农安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翟丽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