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302行初317号
原告***,男,1953年1月24日生,××族,住**市宿豫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宿豫区水利局,住所地**市宿豫区湘江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宿豫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住所**市宿豫区***道府前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应诉负责人***,该办事处政法委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宿豫区***道利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宿豫区***街南。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市宿豫区水利局(下称***利局)、**市宿豫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下称***道办)行政强制执行案,经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利局、***道办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市宿豫区***道利民居民委员会(下称利民居委会)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利局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道办的应诉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利民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利局、***道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市宿豫区水利局、**市宿豫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