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圆通制职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91民初2290号
原告: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6-16室。
法定代表人:*民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圆通制职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圆通制职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退还原告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平
人民陪审员苏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健